山东住建厅:执行“小区广告收入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规定

作者:曾健柏 浏览量:1 发布时间:2023-03-10 12:13:57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实施了7个多月。日前,记者调查走访多个小区发现,对“小区广告收入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规定,几乎都被各小区物业束之高阁,执行并不理想。2月21日,记者就此采访山东省住建厅物业管理处了解到,居民如发现小区物业不公开广告收入,可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也可拨打12345等热线投诉,物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尽快公开广告收入情况。

日前,以《“广告收入归小区业主所有”实施7个月:居民连收入多少都不知》为题报道了一些小区物业未执行“小区广告收入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的问题。记者在探访中发现,很多小区都存在广告收入不透明、支出不公开的情况,许多业主对小区广告费的收入和使用情况都不知情,更谈不上收益分红了。有的小区居民则表示物业确实会公开收支,但并不会把广告收入单独列明,而是将其夹杂在其他收入项,使得业主一头雾水。

2月21日,记者就小区广告收入的公示与分配问题采访了山东省住建厅物业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居民如发现小区物业不公开广告收入,可向物业管理部门反映,也可拨打12345等热线投诉,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尽快公开广告收入情况。

该工作人员介绍称,居民还可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小区暂未设立业主委员会,物业也必须通过其他渠道与小区业主协商。“省里很重视这方面,我们会积极调查各物业,但掌握每个小区的具体情况还需要一定时间。”该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如果物业管理部门督促无效,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对违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

记者注意到,2018年7月1日施行的《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此外,《办法》第四十五条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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